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23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據悉,李某艷因急需資金,于2018年8月1日向張某英借款,李某艷為張某英出具《借條》一枚,約定2019年8月1日還清借款。2021年2月,李某艷的前夫代其償還張某英部分,其余款項經張某英索要未果。
雙方就借款本金數(shù)額存在爭議,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該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艷因急需資金向張某英借款,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現(xiàn)借款已逾還款日期,李某艷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償還借款。
最終,該院遂作出如下判決:李某艷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張某英借款本金及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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