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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識破“砍頭息”!長春朝陽法院法官這樣判
發(fā)布時間:2024年09月05日 14:09 來源:中新網(wǎng)吉林 編輯:王思博

  中新網(wǎng)吉林新聞9月5日電 (譚偉旗 曲兆婷)近日,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湖西法庭庭長曹春江順利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通過認真梳理、仔細核算,厘清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應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具體數(shù)額,充分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據(jù)悉,2018年12月,王某山向李某丹借款,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當日,在王某山向李某丹轉款后,李某丹向王某山交付借款。借款合同簽訂后尹某和王某(王某山父母)又與李某丹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對王某山和李某丹2018年12月借款自愿作為保證人進行擔保。

  因王某山未能按照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今年5月,李某丹將王某山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山償還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尹某和王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

  庭審中,王某山的父母特別授權王某山作為代理人參加了該案訴訟,李某丹多次催促王某山按照其訴訟請求與其進行和解并向法院申請調(diào)解。

  憑借豐富的工作經(jīng)驗,法官意識到該案存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和“多還利息”的情形,如果按照李某丹提供的方案進行調(diào)解,王某山償還的款項要多于法定應還款項。

  考慮到此次借款有王某山年邁的父母作為擔保,匆忙調(diào)解,不對利息進行仔細核算,會給年邁的老人增加還款負擔,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法官拒絕了原告的調(diào)解申請,并在庭后利用一天時間重新梳理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官結合還款順序和不同時段關于借款利率的法律規(guī)定,明確了實際借款數(shù)額并將多償還的利息轉化為歸還借款本金,認真計算了應還本金及利息。

  最終,該院判決被告王某山償還原告李某丹借款本金、2022年1月之前逾期利息及2022年1月之后至本息全部還清為止的逾期利息。與原告李曉丹當庭提出的調(diào)解方案相比,被告王某山可以少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案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法官介紹,該案中,在李某丹向王某山交付借款前,王某山預先向李某丹交付了首月利息,因此實際的借款數(shù)額應有變動,利息亦應以變動后為基數(shù)計算。

  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借款利率應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限,借款人償還的超出法律規(guī)定部分的利息,應視為歸還借款本金并在剩余本金中予以扣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