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號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經(jīng)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4月4日修訂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4月4日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四個機關”建設的部署要求,保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打造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fā)揚民主、勤勉盡責的人大工作隊伍,依據(jù)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zhí)行力。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始終堅持黨對人大工作的全面領導,把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貫徹體現(xiàn)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fā)揮好黨領導國家政權機關的重要制度載體、實現(xiàn)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的作用。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強化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武裝,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將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作為必修課和基本功,不斷提升政治站位和理論水平。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憲法至上,堅決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弘揚憲法精神,積極參加憲法學習宣傳活動,做憲法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wèi)者。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始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緊緊圍繞省委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推進法治吉林建設,為在中國式現(xiàn)代化進程中推動吉林全面振興取得新突破貢獻力量。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工作的根本出發(fā)點,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等過程中,更好地履行人大職能、展現(xiàn)人大優(yōu)勢、發(fā)揮人大作用。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強化法治意識、法治思維,熟悉法律和法規(guī),自覺學習掌握依法履職所必備的知識,不斷提高依法履職能力。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按照程序履行職責,充分發(fā)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處理好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系,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注意儀表并佩戴出席證。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必須通過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參加全體會議時,不得中途擅自退席。
第十二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研讀預先送達的會議有關資料,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的準備。
常委會聯(lián)組會議、分組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fā)表意見。審議意見要實事求是、切中主題、簡明扼要。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提案權、質詢權、詢問權和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等權利要依法進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zhí)法檢查、調研活動,在活動中深入實際,注重實效,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可以向被視察、檢查和調研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落實常委會組成人員聯(lián)系代表制度,經(jīng)常進行調查研究,直接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向常委會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模范遵守法律和法規(guī),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
第十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糾正和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guī)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
第十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秘密。凡規(guī)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
第二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要模范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二十一條 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制度,記錄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會議審議發(fā)言,參加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研,以及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聯(lián)系等履行職務情況,并以適當?shù)姆绞焦肌?/p>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說明;情節(jié)嚴重的,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二十三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來源:吉林日報)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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