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月28日電 (譚偉旗 田茹)近日,琿春林區(qū)基層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獵捕野雞案件,被告人郞某、李某某依法被判處刑罰,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據悉,2021年12月,被告人郞某、李某某在琿春市查看養(yǎng)牛場過程中,郞某發(fā)現路邊耕地內的野雞后,便與李某某商定次日獵捕野雞。次日,李某某駕車搭載郎某向琿春市哈達門鄉(xiāng)各村附近的林區(qū)及耕地行駛。期間,郎某觀察、尋找野雞。
發(fā)現野雞后,李某某停車,郎某使用其隨身攜帶的口徑槍和子彈進行獵捕,并將獵捕到的野雞放到編織袋中,獵捕過程中郎某共計擊發(fā)六槍,非法獵捕野雞四只。二人在獵捕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鑒定,涉案野雞為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雞形目雉科雉雞。
兩名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認罪認罰。
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郎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郎某、李某某在禁獵期、禁獵區(qū)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獵,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法官介紹,該案中,被告人郞某明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是違法行為,為了尋求刺激,開槍打死四只野雞;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是違法行為,依然為玩兒和吃野味,鋌而走險,兩名被告人雙雙獲刑。
法官提醒,槍支彈藥系國家嚴格管控物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私藏、販賣、走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如有違反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千萬謹記,不要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將受到依法嚴厲打擊。廣大人民群眾如發(fā)現非法獵捕或收售野生動物、涉槍等行為,請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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